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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青食药监食流〔2015〕188号)

2016-01-11 来源:121健康网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批次、保质期、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保健品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索要产品的保健品批准证书和质量标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餐饮单位内设的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和查验、使用记录及
  
  公示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
  
  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等,晨检制度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应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三)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四)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选址要求
  
  (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设置、布局、分隔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分设时,应有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和方法。
  
  (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置)、烹饪(单纯经营烧烤的可不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饮品店可不设置)的场所。
  
  (三)食品处理区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见附件)。
  
  (四)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符合《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六)烹饪场所加工食品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七)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宜设置独立存放隔间。
  
  (八)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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