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六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交站亭等统一设置的简易货亭经销食品的经营户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但不得申请“散装食品”(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二十一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销售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销售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销售场所应设立食品柜台、货架,不得同时经营经营农资、农药、有毒有害化工制品及其它带有腐蚀性的商品。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10厘米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二十二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食品销售单位从业人员达到5人以上的应当设有食品安全专管员。
食品销售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根据散装食品的不同形态(固态、液态),应当配备相应的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和食品容器,散装食品不得裸露。
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在经营场所或者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公示、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从事散装熟食销售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衣帽,做到收款、销售工具分离。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婴幼儿配方乳粉应批批索要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