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积极推动“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两证合一,省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制定了《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4日
青海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方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对同一食品经营主体,含有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单位食堂等多个主体业态的,应当按照不同经营项目的许可审查要求分类进行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经营”、“中央厨房”、“配送单位”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具体品种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主体业态的,以主要经营项目和企业经营性质为主标注主体业态。
药店经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主体业态应当确定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保健食品、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原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工作时出示执法证,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在经营场所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九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加工、销售、贮存场所与卫生间应当有效隔离。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废弃物处理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五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