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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辽食药监流发〔2015〕179号)

2016-01-09 来源:121健康网
  
  第八十一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八十二条 食品检验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检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4。
  
  第八十三条 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
  
  第五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八十四条 单位食堂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集中备(分)餐的食堂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工地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食品销售区域经营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一种业态类别。
  
  (二)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指通过柜台、货架等方式销售食品,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业态类别,如便利店、食杂店等。
  
  (三)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指销售者不通过门店销售,由食品销售者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食品,以零售为主的一种业态类别。
  
  (四)食品批发商:指主要经营方式是以向其他从事食品批发或食品零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批量销售食品的一种业态类别。
  
  (五)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指在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出租和配套服务的集中交易场所内独立进行食品批发或零售的业态类别。
  
  (六)其他类销售者:指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等无法进行归类的业态类别。
  
  (七)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八)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九)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十)实体门店,指在固定的经营场所,通过柜台、货架等方式销售食品的场所。
  
  (十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十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十三)普通餐饮: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销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性劳动的经营方式。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m2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m2(不含500m2,含3000m2);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m2(不含150m2,含500m2);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150m2(不含30m2,含150m2);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30m2(含30m2)。
  
  (十四)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十五)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第八十八条 场所及区域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售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其面积为使用面积。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八十九条 根据本细则制定现场核查表,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食品销售的现场核查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餐饮服务的现场核查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第九十条 尊重不同国家或民族饮食特色、风俗文化。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另行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保健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doc
       附件3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意见表.doc
       
附件4实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指导原则.doc
       
附件5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场所布局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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