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七十三条 食品检验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开展食品和环节表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检验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检验室设置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4。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四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场所设置、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需要分餐的应当设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
(二)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七十七条 食品原料清洗水池要求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七十八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七十九条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八十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二)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