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六十三条 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生食类食品的,可设立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六十四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五条 中央厨房场所设置、布局、设备实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中央厨房加工配送直接入口食品的,应设置冷却包装专间,直接入口食品包装专间与其他成品半成品包装间应分开设置,专间应当符合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第六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
(二)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三)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六十八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六十九条 食品原料清洗水池要求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七十条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和贴标签设备。
(三)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
(四)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七十一条 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二)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