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水池(容器)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五十条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备,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第五十一条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五十二条仅使用一次性餐用具(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相关产品)进行食品制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不配备餐用具保洁设备设施。
第五十三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五十四条 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十五条通风排烟设施要求
(一)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五十六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四)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五)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七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五十八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五十九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第六十条按有关规定需要留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节 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一条 申请制售冷食类食品、制作裱花类糕点等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腌菜、蔬果拼盘(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制售生食类食品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第六十二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