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条从事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二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还应当提供索证、索票、台账管理等制度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索证制度中索要材料应包括: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索票制度中索要材料应包括: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台账管理制度中应包括:
(一)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流向信息。
第二十五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经营场所不得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宣传资料或行为。
第四节其他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申请网络经营方式,并向许可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二十七条 无实体门店销售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可办公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和食品仓库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应当在每台自动售货设备的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和食品仓库均应载明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放置地点过多以附页方式载明,加盖许可部门公章。
第二十九条具有兼营性质的食品经营主体,如网吧、KTV、酒店等,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按照实体门店销售者进行归类审查,应当通过柜台、货架等方式销售食品,食品销售区域在经营场所平面图等位置明确标注。
第五节现场核查
第三十条申请人申请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地址名称(实际地址不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缩小原许可经营范围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