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许可部门应当定期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经营场所、仓库所在地监管机构对其食品安全各负其责,做到信息共享。
第二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条食品销售的所有业态类别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十四条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五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六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应设专门销售区域;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专用设备设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及售货工具。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散装熟食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