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省局2015年12月3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本细则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业态类别、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进行分类审查。
申请者应当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种主体业态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确定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无实体门店食品销售者、食品批发商、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销售者和其他类销售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和网络经营三种类别核定,可根据实际同时申请多种经营方式。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六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熟食);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受理、审核、核准和发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食品经营许可岗位,受理人员和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八条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实施许可证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扰。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审核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