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内设中央厨房的,中央厨房除应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二节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食品冷却、包装应按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分装专间面积不小于10㎡。
3.食品处理区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排水坡度宜不小于1.5%,排水的方向从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排水沟侧面与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沟内不应设置其他管路,保持通畅、便于清洗。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六十七条 中央厨房不得制作生食类食品、不得从事冷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不得制作裱花类糕点,不得制作乳及乳制品。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八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除应附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二节的规定外,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小于等于4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2.5;400 ㎡~800㎡(不含400㎡,含8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4;800㎡~1500㎡(不含800㎡,含1500㎡),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1:6;面积大于1500㎡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二)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10%。
(三)按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分装专间面积≥10㎡。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食品处理区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地面和排水沟排水坡度宜不小于1.5%,排水的方向从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排水沟侧面与底面接合处应有一定弧度,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沟内不应设置其他管路,保持通畅、便于清洗。
第六十九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七十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七十一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检验室应配备微生物检验等实验室基本设备,具有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七十二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制售生食类食品、不得从事冷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不得制售裱花类糕点,不得制售乳及乳制品。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三条 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四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备餐专用场所设置调温装置,其余应当符合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鼓励单位食堂配备食品检验设备和人员。
第七十六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腌菜除外)、裱花类糕点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各餐饮服务场所定义:
(一)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二)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三)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四)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五)清洁操作区:食品处理区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清洁操作区包括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准清洁操作区包括烹调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其余为一般操作区。
第七十八条 生鲜乳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另行制定。
第七十九条 对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的许可审查条件和审查规范,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细则制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
第八十条 本细则中“宜”、“提倡”、“鼓励”、“推荐”的要求是推荐食品经营者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