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库房设置足够数量的存放架,保证食品隔墙、离地、通风、防潮。
第五十六条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七条 更衣场所与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五十八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五十九条 提供自助餐和送餐服务的设备要求:
(一)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设置保温设施,确保贮存温度符合食品要求。
(二)提供送餐服务的,应配备专用封闭的保温设备设施,保证送餐时食品中心温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六十条 一次性接待100人以上(含100人)群体性聚餐的,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食品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二节 食品制售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第六十一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和制作裱花类糕点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0%,且≥5㎡。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果拼盘,或仅简单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六十二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1.5W/m3设置,强度大于70μw/cm2,安装反光罩,专间内紫外线灯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或具有上述设施的预进间。专间内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水龙头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四)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六十三条 备餐及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作(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简单冲调配制饮品)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或操作专间。
第六十四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四)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五)备餐场所设置的空气消毒设施符合第六十二条要求。
第六十五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下同)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