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还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 销售散装熟食制品应当使用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配备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销售卤肉、卤菜等散装熟食制品的,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仅供销售人员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第二十八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三十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三十二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相应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至二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分别符合第三、四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三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第三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食品经营项目、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经营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在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经营场所25米以上。
第三十八条 餐饮服务者宜设置公开食品加工环境和食品加工操作、餐用具清洗消毒等过程控制的设施或设备。提倡和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公开并留存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生进熟出顺序合理布局,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烹调(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备餐(经营自制饮品制售的可不设置)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