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通过互联网经营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应当制定食品运送过程控制制度、食品运送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畜禽屠宰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品种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六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八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食品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食品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二十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二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采光、照明装置,保持干燥并避免阳光直射;
2.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防止积水措施。
3.与生活区和非食品销售区分(隔)开;
4.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5.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与非食品销售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生鲜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隔)开,防止交叉感染,并有固定的销售位置和标识;
6.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并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提供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