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
(二)一年内没有国家、省、市、县级任意级别监督抽检结果记录的;
(三)经举报查实属于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在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专项整治中企业存在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存在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延续换证中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
自受理延续换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需要现场核查的决定,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颁发许可证书。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自接到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许可审批部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自准许延续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向申请者颁发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生产许可证。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