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中食品类别编码具体为: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食品分类目录》。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单方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香料,“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条 证书上所载明的发证机关为实际作出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实际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第三十二条 以下变化导致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履行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2.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3.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
4.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5.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6.生产场所迁址,或增加生产场地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1、2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有前款第3、4、5、6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并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对于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三十三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