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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食药监食生〔2015〕268号)

2016-01-07 来源:121健康网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我局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建立、管理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化系统;组织制修订具有本省地方特色食品和其他需要纳入许可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备案。
  
  省局、省辖市局审批权限的食品许可事项,可委托下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办理许可工作中受理环节或现场核查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申报类别向具有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领、变更、延续或注销申请。食品生产者申报多个食品类别的,应当分别向具有相应审批管理权限的省、省辖市或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受理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做出许可决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许可证号的编制遵循“一企一证一号”和“谁发证谁编号”的原则,按最高风险食品类别进行编号;同等风险食品类别为两种以上时,按主导产品类别进行编号;增加食品类别的仍使用原许可证编号。在许可证书的副本中,注明被许可生产的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品种明细。
  
  第七条省局可根据食品类别、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各级审批管理权限目录,及时调整省、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
  
  第八条省局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审查员队伍。审查员由省局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注册、统一发证、统一管理。
  
  第九条省局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许可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实施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公开、网上查询,及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延续、注销、监督检查等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便民利企,接受社会监督,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局16号令”)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不再收取审查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配备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机构、人员、设施和装备,列支专家评审费,将实施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行政机关的预算。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按照单方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香料、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类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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