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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6-01-04 来源:121健康网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实现食品生产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青海省境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生产的食品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以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等为关键环节,在上述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监控点文件记录,或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新技术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全程可记录、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为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质量安全授权人为直接责任人,企业内应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的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建立和组织实施,不定期以“倒查”的方式检查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运行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环节,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建设主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采购进货查验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关键控制点等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出厂检验记录管理、不合格品记录管理、包装标识管理、产品流向管理、原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管理以及不合格食品召回管理等制度,生产加工企业应明确各关键环节的文件记录内容,对每一生产过程中每一个参数都要如实进行记录。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是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主要包括产品信息、生产信息、设备信息和人员信息等内容。
  
  第八条 产品信息应当记录产品执行的标准及标准内容,包括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等,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严格记录变化内容、变化依据和变化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生产信息应当覆盖食品生产全过程,保证记录的信息完整。重点是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销售管理四个关键环节。
  
  (一)原辅料进货查验。要建立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每一批次原辅料进货信息。应包括原料、辅料以及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资质证明文件及其编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其编号、进货票据及其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进货时间及数量、运输工具、进货人、验货人、审核人等信息,需要自检的原辅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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