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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食药监办〔2015〕17号)

2016-01-03 来源:121健康网
  
  (十一)发证日期栏填写发证机关签发许可的日期。
  
  (十二)二维码记载食品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库地址、主体业态、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及向社会公开的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网址。
  
  副本应与正本各项填写内容保持一致。
  
  如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是否改变,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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