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基础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采用百分制计算。
第十一条 通过量化评分,将食品生产企业固有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加上食品生产企业控制水平风险分值之和,依据设定的风险分值区间,确定食品生产企业的基础风险等级(R)。基础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四级,即R1至R4,相对应食品生产固有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对较高风险企业的监管优先于对低风险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原则上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频次不应低于:
(一)对风险等级为R1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R2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R3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R4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年度监督检查情况、抽检监测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食品召回或停止生产情况、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用记录情况对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等级,由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记录情况分级,一般可分为良好、一般、差三个等级。
信用记录差的,可视情况上调1个或1个以上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良好的,可视情况下调1个或1个以上风险等级;信用记录一般的,不调整风险等级。对高风险等级且信用等级为差的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各县(市)、区监管资源和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年度监督检查频次,逐家填写《食品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参照(附件1)中的重点排查隐患,并根据各类动态风险信息,结合各企业实际,确定监管重点,制定监管计划。
监管计划要明确检查对象、频次、时间、重点项目及人员安排等内容(附表4)。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生产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做好统筹安排。各县(市)、区食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市、州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食品生产企业监管职责划分,对风险分级、监管计划制定及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科学安排,抓好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 实施动态管理。新开办企业风险分级工作可结合行政许可审查情况,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1个月内完成,并及时纳入监管计划。风险等级确定后,应结合各企业加工食品种类、销售对象、自身质量保证能力等变化情况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必要的调整,对重点防范的隐患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订,对企业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严格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复查、回访不受计划频次限制。
第十八条 建立工作档案。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风险分级监管工作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月31日止。
附件:
1.食品生产企业固有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2.食品生产企业控制水平评价分指表;
3.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
4.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年度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