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16日
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科学有效的实施监管,保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监管,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企业生产产品类别、自身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信用状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依据企业的风险等级结合我省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风险分级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我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确定企业的监管方式和频次,对属地监管部门开展企业分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州)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管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应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风险分级监管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监管。
第二章 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级
第七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分级,实施统一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即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企业食品种类、生产规模等固有风险因素和企业生产控制水平,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基础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第八条 食品生产固有风险因素按照量化风险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和高风险。
(一)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
1.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
2.针对特殊人群的生产企业,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特殊膳食食品生产企业等。
(二)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
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
(三)风险等级为较低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包括:
茶叶及相关制品、饼干生产企业等。
(四)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食品企业包括:
粮食加工品、食糖等。
食品生产企业固有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表(见附件1)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控制水平的评价按照《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中全项检查结果确定。具体评分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