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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5-12-29 来源:121健康网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申请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从业人数、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三)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食品原料说明。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登记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证管理】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续换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食品小作坊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规范】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五)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目录管理】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自治区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
  
  第十四条 【禁止性规定】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使用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加工食品;
  
  (六)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八)伪造、变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九)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包装要求】  食品小作坊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应当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并在显着位置标明“食品小作坊”字样和生产日期、保质期。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小餐饮
  
  第十六条【设立条件】  自治区对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餐饮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登记证。
  
  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禽畜类动物;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配备有防蝇、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五)配备有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
  
  (四)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申请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小餐饮名称、地址、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从业人数、设备清单;
  
  (三)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四)拟经营的食品品种。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登记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小餐饮登记证,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登记证管理】  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延续换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小餐饮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小餐饮应当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登记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小餐饮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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