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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三章 小餐饮
第四章 食品摊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未达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要求,从事散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在有形市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经营规模条件未达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主体责任】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将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改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引导并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五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承担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登记、食品摊贩备案、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条款】 鼓励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实现集中连片经营。
第七条【投诉、举报及奖励】 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和地址,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对投诉人、举报人和其他协助查办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设立条件】 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四)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