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黄明胶是以动物牛的干燥皮或鲜皮为原料,经煎煮、浓缩制成的固体胶。生产黄明胶作为食品和食品配料的(含自产自用),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产品名称为食用黄明胶,归属31大类中的其他食品类别。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黄明胶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省局制定食用黄明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细则应根据其生产工艺及产品属性,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和车间
布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及产品检验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此审查细则在省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
三、申请人申请食用黄明胶生产许可,应参照同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企业标准,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生产食用黄明胶应建立严格的原料控制制度,不得使用牛皮之外的其他动物皮、骨,不得使用皮革下脚料等其他非食用物质。所用辅料应为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其他标准要求,并依法取得许可。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要求。
五、产品名称应明示食用黄明胶,真实标注所用配料。标签标识符合GB7718要求。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