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发放工作程序,规范举报奖励审批发放工作;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受理、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决定、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食药监部门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参照投诉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管理。
(三)受理、审批和发放举报奖励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违反上述规定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依法依规应受理,而推诿不受理举报奖励的;
(三)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资料等有关信息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五)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涉部分用语的解释:
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食药监部门检举、揭发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为目的,而非消费活动发生后的投诉;
投诉,是指消费者向食药监部门主张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者以主张个人权益为主要目的;
内部人员,是指与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是非法研制生产经营团伙违法行为的参与者。其中不包括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行为的组织者、出资人和因该违法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理的人员。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提供真实姓名或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使食药监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食药监局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县食药监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省食药监局和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6日起施行。若与其他文件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