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药监等有关法定监管职责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三)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药监部门或者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在其监管区域和职能范围内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及对服务质量问题的举报;
(四)属于消费者投诉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在能够辨别其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予以奖励。对匿名举报不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食药监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药监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直接办理该案件的食药监部门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
(四)违法行为经查证后不涉及货值金额、货值金额无法计算或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但举报情况属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举报人协助案件查处工作并为案件查处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按照奖励金额的比例上限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违法企业或团伙内部人员的举报,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计算后的奖励金额基础上,追加1倍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不低于200元。对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省食药监管局会同相关市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决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案件依法处理后,实施奖励的食药监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食药监部门应在30 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作出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作出不予奖励决定的,应在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凭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到食药监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食药监部门应在收到领取奖金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财务规定办理完成奖金发放手续。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举报奖励或接到奖励决定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隐名举报案件依法处理后,有申请人申请此案件举报奖励的,食药监部门应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举报人身份,并按照实名举报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程序实施奖励。案件依法处理后90日无申请人申请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