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以及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食安委发〔2011〕4号),结合我省食品药品安全实际状况,特制定了《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财政厅
2015 年9月6日
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陕食安委发[2011]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向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食药监部门)举报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相关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受理的食药监部门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食药监部门为食品药品举报奖励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级食药监部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