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化妆品处(邮编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传至:010-88330729。
三、通过上述两种方式提出意见的,请同时将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zpc@cfda.gov.cn。
附件:1.《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
2.《化妆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