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补办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污损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补证申请书;
(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经营者在报纸上刊登许可证遗失并声明作废的公告原件;许可证污损的,提交污损的原《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补办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四节 食品经营许可的注销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被吊销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审查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撤销申请书;
(二)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
(三)与撤销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细则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 餐饮服务各场所面积比例,按照《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四)保健食品,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五)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六)婴幼儿配方乳粉,指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乳粉。
(七)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指除婴幼儿配方乳粉外,专供婴幼儿食用的配方食品。
(八)酒类,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九)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十)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十一)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十二)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十三)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四)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
(十五)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十六)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七)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八)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指销售者不通过店铺销售,而是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第三方平台、电视、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食品的市场经营主体。
(十九) 一地一证是指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