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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5-11-11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组织起草了《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直接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馈意见。
  
  联系人:程 鹏
  
  电话:0931-7617935
  
  传真:0931-7617286
  
  邮箱:cp197409@sina.com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6日
  
  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甘肃省范围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本省范围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属地管辖、先照后证、一审一核、一地一证的原则。
  
  第四条 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其他行业的经营者兼营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四)在商场、超市内具有单独主体资格从事现制现售食品经营的。
  
  (五)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六)无实体门店但有食品贮存场所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采取流动、临时经营方式,或从事传统、具有地方特色等食品经营的摊贩。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部队专用食品销售、铁路和民航运营中的食品销售等。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权限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负责指导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落实本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除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外,其他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不设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五)基层食品要监管所可受上级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场所实施现场核查;
  
  (六)铁路、民航、甘肃矿区、东风场区、兰州新区食品经营许可,由食品经营者所在地或者营业执照注册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监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202.100.78.144/spEn/)”,实现食品经营者的在线注册登录,完成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新办、延续、变更、补办、注销、换证、撤回和许可信息的查询等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食药端)(网址:http://202.100.78.144/spEn/)”,完成对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受理、审查、听证、现场核查、决定、打证、归档业务处理和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一)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食品、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明确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食品销售面积在100㎡以上)、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批发市场、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贮存场所。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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