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食品药品广告需取得广告批准文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媒体发布产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对北京市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资格证的网站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对外埠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药品广告进行备案。同时规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产品作推荐、证明;对篡改经批准的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律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且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广告申请;发现骗取广告批准文号的,一律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处以10~20万元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广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