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6号),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43号)的要求,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将食用油等18类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至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本批下放至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实施许可的食品如下:
(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包括: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二)调味品。包括: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
(三)饮料。包括: 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四)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调味面制品;
(五)罐头。包括: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六)冷冻饮品。包括:冷冻饮品;
(七)速冻食品。包括:速冻面米食品、速冻其他食品;
(八)糖果制品。包括: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果冻;
(九)蛋制品。包括: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
(十)水产制品。包括:水产加工品(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十一)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包括: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十二)豆制品。包括: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十三)蜂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花粉、蜂产品制品;
(十四)乳制品。包括: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十五)肉制品。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十六)酒类。包括: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食用酒精;
(十七)特殊膳食食品。
(十八)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复配食品添加剂。
二、下放时间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自2015年12月1日起负责办理下放的食品生产许可事权事项,市市场监管委不再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二)已批准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换证或变更许可事项的,由各区县监管局审批发证。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事权事项下放前已受理的,仍由市市场监管委继续审批发证。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