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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征集意见

2015-10-16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经营企业还应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列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食品,应来自于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
  
  (二)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新的食品原料或配料中含有新的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注册、备案和安全性评估;
  
  (三)有动植物检疫审批要求的,进境前应当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明。
  
  第七条【平台企业一般义务】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经营企业审查登记、销售食品信息审核、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保证其平台经营食品安全。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平台企业应当对平台内的经营企业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在其平台经营企业的档案,审查并记录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生产企业、物流企业资质等信息。
  
  平台企业自身从事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并遵守本办法有关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
  
  平台企业属于境外注册的,应当委托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作为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物流仓储企业一般义务】物流仓储企业应当建立和执行食品物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流向溯源管理制度。物流仓储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营主体备案】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应当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经营企业、物流仓储企业可以由平台企业代为备案。境外注册的网购保税进口食品经营主体应委托境内代理商办理备案。
  
  第十条【产品信息备案】 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来自境外合法生产企业,并将产品信息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承诺】 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自行建立网站首页或所在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公开承诺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产品标签说明】 网购保税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随附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网购保税进口其他食品应当随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除食用、保存有特殊要求或含有过敏原的食品需随附纸质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外,经营企业可采取产品随附纸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供产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电子信息,两种方式应当供消费者在填写订单时选择。电子信息应当包括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的具体内容,并应当注明平台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平台企业应在其网站长期公布上述基本信息,以便消费者随时了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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