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告知书》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9月29日起,本市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行政审批、银行开户、物权登记、招投标等各类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29日起,我局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执法活动等相关事务时,当事人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我局不再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