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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15-10-04 来源:121健康网
【发布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实施名牌战略,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我市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培育和发展一批质量优、规模大、效益好的名牌产品,提高地方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重庆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名牌产品评选条件
 
  (一) 产品质量达到9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或在国内同类产
 
  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二) 产品属行业和市重点产品、拳头产品,产量大、技术性能先进、附加值大、出口创汇率高;产品畅销,在市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是用户、消费者满意产品。
 
  (三) 产品经济效益在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产品的销售利税率不低于15%。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
 
  (五) 企业按国际上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体系。
 
  (六) 在两年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产品经国家和市级监督抽查均合格。
 
  第三条  名牌产品申报、评定程序
 
  (一) 企业自愿向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技术监督局提出争创名牌计划。
 
  (二) 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技术监督局将企业争创名牌产品计划审查汇总,报市技术监督局,由市技术监督局编制并下达全市名牌产品计划,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三) 凡达到创名牌产品目标,填写申请表,并经区县(自治县、市)技术监督局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技术监督局。
 
  (四) 由市技术监督局组织对申报产品公开征求用户、消费者意见,组织专家评议,提出预选名单。
 
  (五) 由市技术监督局对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保证能力组织检查,
 
  (六) 市名牌产品审定领导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发布、授牌、表彰。
 
  第四条   组织实施
 
  (一) 市名牌产品审定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重庆名牌战略的组
 
  织领导工作,研究、制订名牌战略发展方针、政策,审查推荐名牌产品。市技术监督局和市经委负责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争创名牌产品活动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 市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技术监督局负
 
  责做好争创名牌产品活动的指导和服务,不定期地对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实施计划进行帮促工作。
 
  第五条  奖励
 
  (一) 凡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名牌产品,由市政府授予“重庆名牌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
 
  (二) 获得重庆名牌称号的产品,在产品包装、装璜及销售宣传中可使用“重庆名牌”标志。
 
  (三) 凡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和在争创名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按渝府[1998]26号文件精神,企业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允许企业在税前扣税。凡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被市政府确认为优势名牌产品扩张型企业,可安渝委发[1998]7号文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四) 凡经批准授予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产品可免予监督抽查(除国家监督抽查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外),市有关部门在能源、运输等方面实施优先扶持,名牌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所需资金,市金融部门应予以优先安排。
 
  第六条  名牌产品管理
 
  (一)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建立名牌产品档案,对评为重庆名牌的产品纳入质量指标体系考核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
 
  (二) 凡已评为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每年一季度向市级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技术监督局分别填报上年度名牌产品的考核报表,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技术监督局汇总后,报送市技术监督局。
 
  (三) 重庆名牌产品有效期为3年。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组织一次质量考核,凡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用户反映意见大,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要予以警告,限期3个月整改,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技术监督局督促检查,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名牌称号,吊销证书收回奖牌,并登报公布。
 
  (四) 重庆名牌产品依法受到保护,严禁假冒名牌产品,严禁假冒“重庆名牌”标志,违者依法处理。
 
  (五) 为维护重庆名牌产品的声誉和名牌产品评选的严肃性,防止过多、过滥的评比,除市技术监督局外,任何单团体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开展重庆名牌产品的评选活动。
 
  (六) 大力宣传重庆名牌产品,向用户和消费者推荐重庆名牌产品,企业可自主决定宣传广告方式,也可由市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宣传,其它部门或单位不得以宣传服务为由向企业摊派,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重办发[1995]21号)作废。
 
  重庆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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