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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黑食药监乳品〔2015〕140号)

2015-09-26 来源:121健康网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19日
 
  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的管理,规范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企业”)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查员是指经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培训合格并聘任,参与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检查员的聘任、考核、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检查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省级检查员资格培训、考核、管理、选派、聘任及廉政教育工作,并负责向国家总局推荐国家级检查员。
 
  市(地)、县局负责本地区检查员的日常管理、推荐、选派、廉政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检查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廉洁勤政;
 
  (二)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适应外出工作;
 
  (三)具有食品、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熟悉和掌握食品或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特别是具有乳与乳制品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掌握有关涉及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五)有5年以上从事食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检验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实践经历;
 
  (六)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
 
  第六条 检查员应经过推荐、审核、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省局聘任,聘任期五年。有效期满后,根据期内工作情况并结合业务考核成绩,由省局对检查员进行综合评定。凡评定不合格或任期内每年参加检查工作未达到一定数量的,由省局予以解聘;符合条件的,由省局继续聘用。
 
  第七条 检查员实行年度考核制。不能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检查员职责,不能完成检查任务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有一次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连续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注销检查员资格;累计两次不能履行职责的,暂停其检查员资格。被暂停资格的检查员,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资格。
 
  第八条 聘任的检查员信息档案由省局管理,检查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省局予以变更。检查员档案内容应包括:《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推荐表》(见附件1)、检查员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培训考核资料、《乳制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廉政回执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单”)等。
 
  第九条 检查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数量的乳制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条 省局选派检查员时,应提前通知检查员所在单位。对企业的现场检查,企业所在地检查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 检查员在接到检查通知后,如无特殊原因,应按要求参加乳制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员需将企业填写、密封并加盖公章的回执单交回省局,省局将回执单存入检查员档案。
 
  第十二条 检查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省局的选派参加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
 
  (三)忠于职守,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省局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做到客观、准确、公正;
 
  (四)检查员应参加相关培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现场检查能力和水平;
 
  (五)按照检查工作安排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任务完成后及时上交检查报告及相关检查资料;
 
  (六)遇到被检查企业与自己存在利益关联时,应主动向省局申请回避;
 
  (七)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查工作和涉及被检查企业利益的信息;
 
  (八)不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物品、现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品或其他形式的馈赠;
 
  (九)公正、廉洁,自觉维护省局和检查员的声誉。
 
  第十三条 检查员如有违反检查员职责和行为准则或其他工作纪律的,经省局核实后记录于检查员个人档案。情节严重的,省局予以解聘,不再聘任,并通知其工作单位,必要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驻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检查员的履职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受理举报和查处工作。
 
  第十五条 对检查员的培训、聘任、考核、继续教育、信息变更以及检查员资格暂停、注销、廉政情况等事项,由省局及时记录归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黑龙江省乳制品质量安全检查员推荐表
 
  2. 乳制品质量安全现场检查廉政回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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