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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蚌食药监食流秘〔2015〕61号)

2015-09-19 来源:121健康网
【发布单位】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和部门:
 
  为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皖食药监食流秘〔2015〕335号)精神,市局决定自7月初开始至9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检查任务。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了解掌握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落实情况,对当前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估和研判;督促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提升含铝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制成食品的安全水平,使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突出检查重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曾经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为原料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加工经营馒头、花卷、包子、焙烤食品等餐饮服务单位作为检查重点,结合正在开展的新《食品安全法》的宣传活动,向辖区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再次宣传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督促行政区域内的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排专门人员,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生产经营者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行为。
 
  三、重点打击五种违法行为。要强化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增加抽检数量,对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下行为要依法严惩重处:一是使用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生产食品添加剂;二是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含铝食品添加剂;三是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膨化食品;四是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加工制作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五是其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开展食品抽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在我市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环节抽检膨化食品、小麦粉、小麦粉制品(馒头、花卷、包子、发糕等)、焙烤食品(饼干、面包、蛋糕等)、油炸小麦粉制品(油条、油饼、炸糕、麻花等)等共计190个批次。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抽样数见附件。抽检样品限于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经营的产品,检测项目仅限于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抽样工作要严格遵守抽检规定,加快抽检进度,尽可能扩大抽样覆盖面。于7月28日前将样品统一送至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抽样费市局按每批次样品100元支付给各具体实施抽样工作的单位),并及时做好检测报告的送达工作。
 
  五、狠抓工作落实。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将专项检查与当前开展的面制品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与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督查指导,落实监管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市局将适时开展督查。要广泛宣传,注重社会共治,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融入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内容中,充分调动群众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高度重视、及时处理,按时反馈群众有关含铝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投诉举报。
 
  请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单位和部门于2015年9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至市局食品流通餐饮监管科。
 
  联 系 人:市局食品流通餐饮监管科 戚仁江 唐保萍
 
  联系电话:0552--3015781
 
  邮箱地址:bb315spk@163.com
 
  附件: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抽样工作分配表

含铝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抽样工作分配表

序号

辖 区

膨化食品

(组)

小麦粉

(组)

小麦粉

制品

(组)

油炸小麦

粉制品

(组)

培烤

食品(组)

抽样编号

备  注

流通

生产

流通

流通

餐饮

生产

1

龙子湖

 

 

 

 

20

1

GT153405(0001-0021)

 

2

蚌山

 

 

 

 

20

4

GT153405(0022-0045)

 

3

禹会

 

 

 

 

20

1

GT153405(0046-0066)

 

4

淮上

 

 

 

 

10

2

GT153405(0067-0078)

 

5

高新

 

 

 

 

10

4

GT153405(0079-0092)

 

6

经开

 

 

 

 

20

1

GT153405(0093-0113)

 

7

怀远

 

11

 

 

 

4

GT153405(0114-0128)

 

8

固镇

 

5

 

 

 

1

GT153405(0129-0134)

 

9

五河

 

4

 

 

 

2

GT153405(0135-0140)

 

10

市局

15

 

5

30

 

 

GT153405(0141-0190)

 

合计

15

20

5

30

100

20

 

 

备注:1、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500g。所抽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 1/2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2、抽检样品限于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经营的产品,检测项目仅限于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

 
    2015年7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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