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食药监总局
【发布文号】: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657号
【发布日期】:2015-06-16
【备 注】:
【发布文号】: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657号
【发布日期】:2015-06-16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原料的管理,根据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意见,拟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4年第11号通告)进行调整更新。现就调整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6月25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电子邮箱:hzpbwh@nifdc.org.cn)。
附件: 《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拟调整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