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要求,申办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医疗器械向代理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告》指出,对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并将备案信息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公告》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公告》要求,申办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医疗器械向代理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告》指出,对备案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备案,并将备案信息通报临床试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公告》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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