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政策扶持环境
支持发展健康信息服务产业集群。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合理定位、科学规划,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利用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培育新兴健康信息服务业基地,打造健康信息服务产业集群,形成“政、产、学、研、用”的综合协作体,鼓励商业模式创新。综合运用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发展、信息技术应用、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的扶持政策,加大对健康信息服务业的扶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健康信息服务科技创新。完善健康信息服务业,尤其是新兴服务业态的行业规范,明确相关机构、项目、技术的准入标准和审批规定,加强依法依规监管,促进健康规范发展。建立健康服务企业诚信黑、红名单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
(三)加强标准应用机制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基础上,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健康信息服务标准,加快形成一批适应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引领、规范和促进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作用,努力掌握制定标准的主导权,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对参与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的单位予以支持,对可标准化的重要发明专利,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向国家和相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为国家标准草案或国际标准提案。加强对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的科技攻关,建立标准应用的评测机制。
(四)强化信息安全保障
遵循《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行业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健康信息系统安全。在健康信息采集、管理、服务、利用等过程中,要落实隐私保护要求,确保健康信息的安全性,不得泄露隐私信息。建立痕迹管理制度,保证操作行为可管理、可控制、可追溯。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加强对人口健康信息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可控。
四、本实施方案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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