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政策信息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全文下载

2015-05-20 来源:121健康网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 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