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接到《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后,应当在1年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材料原件1份。补充材料应当注明提交日期。
逾期未提交的,视为终止申报。如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应在逾期前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终止申报或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书面申请退回以下材料:
(一)申报委托书;
(二)由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
(三)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载明多个产品并同时申请的证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公证书。
其他申报材料不予退还,由卫生监督中心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和《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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