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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全文下载

2015-05-20 来源:121健康网

  第十六条 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内外批准使用和市场销售应用情况;
  
  (二)  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对该原料的安全性评估资料;
  
  (三)在科学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相关安全性研究文献资料。
  
  第十七条 申报代理的委托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载明委托申报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日期,并加盖委托单位的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二)委托书载明申报多个新食品原料的,首次申报时已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在申报其他新食品原料时可提供复印件,并注明本次申报的内容;
  
  (三)申报委托书应当经真实性公证;
  
  (四)申报委托书如为外文,应当译成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八条 进口新食品原料的证明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供文件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确认;
  
  (三)应当载明新食品原料名称、申请人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四)所载明的新食品原料名称和申请单位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一致;
  
  (五)一份证明文件载明多个新食品原料的应当同时申请,其中一个新食品原料提供原件,其他可提供复印件,并提供书面说明,指明证明文件所在的申报产品; 
  
  (六)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七)凡证明文件载明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其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无法提交证明材料的,可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  审核与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中心接收新食品原料申请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中心对接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属于新食品原料申报和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均应当注明日期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上述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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