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政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下载

2015-05-12 来源:121健康网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点击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文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