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获悉,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国家食药总局法制司会同食监一司、食监二司、食监三司、稽查局、应急司等相关司局于2014年9月28日在京组织召开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专题研讨会,广泛听取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地方监管部门意见和建议。
来自北京、河北、浙江、上海、天津、山西和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代表,以及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保健食品协会、中国调味品协会、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中国肉类协会、中国欧盟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与相关企业代表参加了讨论。与会代表对食品召回的分类、启动条件、召回时限、企业主体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职责、食品停止经营的程序、退市食品处置方式等进行了认真地研讨和深入地交流,达成广泛共识。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非常重要,需要认真分析论证,充分调查研究,加快立法进程,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为食品安全监管奠定科学和法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