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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全文下载

2015-05-06 来源:121健康网
 点击下载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适应人民医疗保健事业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养。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
  
  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名录之外,需要增加的野生药材保护物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抄送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禁止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七条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持有采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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