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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2015-04-23 来源:浙江省食药监局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食安办〔2015〕4号
  
  省食安办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省金融办  浙江保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15年3月27日
  浙江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国务院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食品安全矛盾凸显期和事故易发期。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有必要加强社会共治,利用保险工具参与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因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近年来,我省多地在餐饮服务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学校大宗食品配送单位、学校食堂等领域,积极探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压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保障群众利益;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化解食品安全事故所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避免或防控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承保机构、消费者,多方参与、互惠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实施。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注重服务的原则,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探索具有本地特色、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效防控和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保障食品安全与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互惠共赢。
  
  (二)工作目标。2015-2016年,各地在大中小学校食堂、大型餐饮服务和配送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等食品安全重点领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积极发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和经济补偿功能。再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面推进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基本建立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相统一的风险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体系。
  
  三、试点范围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食品产业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在关系民生的重要领域、风险等级较高的行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投保。
  
  (一)食品安全事故易发领域和风险较高环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液态奶、肉制品、食品添加剂。流通环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餐饮环节:饭店餐饮企业和学校食堂、农村集体聚餐场所。上述有关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先行先试。
  
  (二)地方已开展试点的企业。地方业已出台的文件和措施,规定应当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企业,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三)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除上述行业外,当地特有的、属于食品安全事故高发需纳入试点的行业和领域,引导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四)风险等级较高的行业和业态。鼓励下述风险较高的有关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酒类、软饮料、食用油、糕点行业及中央厨房、集体配送单位、餐饮连锁企业和星级酒店等业态单位。
  
  四、工作措施
  
  (一)政府推动,加强政策指导。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省内选择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经营能力、综合实力强、机构网点全、承保理赔服务优,且自愿参加的保险机构经办,由各市分别组织实施。鼓励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投保、企业联保等多种方式组织承保工作,健全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竞争激励机制。各地食安办、金融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保险机构作为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力量,加强沟通协调,提供政策指导,鼓励更多有实力的保险经营机构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市场运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承保方案。各地食安办、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本着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振消费信心目标出发,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根据食品安全风险情况,研究提出开展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标准、最低限额等要求。保险机构要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项目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在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基础上,以契合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便捷可行为原则,研究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新产品,拟订科学公平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制定保险承保理赔、费率浮动、市场推广、专户管理等制度。各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对其加强指导。
  
  (三)分步实施,构建保险推广模式。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过程中,保险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优势,吸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投保。食安办、金融办、保险监管部门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行政指导、风险分析、诚信建设、示范创建、财税金融、宣传推广等多种政策措施,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投保。2015年底前,各地要选择部分学校食堂、校园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单位、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率先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向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及农村集体聚餐等领域,把是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不断提高单位参保意识。鼓励各地在农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电子商务等行业和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先行先试,为全省深化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创造经验。
  
  (四)注重服务,建立保险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体系。保险机构要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创新保险服务方式、完善承保理赔机制;加强对投保单位的风险管理服务,定期指导投保单位开展风险教育和事故预防管理,提高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预防能力;建立一支熟悉食品安全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的专兼职技术服务队伍,每年组织对投保单位相关负责人免费培训2次以上。
  
  建立事前服务体系。保险机构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级制度,在承保前强化现场勘查,对投保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根据投保单位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危险等级等要素合理确定费率水平。将企业的安全管理评级、信用记录、行业风险差异、历史损失情况等纳入费率调整因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将企业是否投保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并作为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重要参考。
  
  建立事中服务体系。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保险机构要根据有关标准流程规范,主动定期对投保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投保单位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发先进的风险管理平台,加快建立风险数据库,逐步实现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提升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险机构在获知保险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第一时间展开事故查勘与处理,积极参与事故救助。
  
  建立事后服务体系。保险机构要科学、合理设定食品安全损害事故鉴定流程和标准,明确事故鉴定报告和调查结论的认定程序,保证赔付过程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最大程度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投保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规范、及时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责任明确的重大保险事故,保险机构可直接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积极提供预付赔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险机构应加大对承保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业务培训、公益宣传、督促检查等投入,进一步夯实防灾减损基础性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设立食品安全责任赔偿基金,应对食品安全风险的超额赔付及突发事件应急费用的垫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食安办、省金融办、浙江保监局共同牵头,会同省级农业、林业、教育、食品药品监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及有关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宏观指导、组织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推广和督促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会议制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方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扎实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各市实施方案于2015年5月20日前报送省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食安办,名单附后),工作开展情况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送。
  
  (二)密切协作配合。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农业、林业、食品药品监管、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定期公布高风险生产企业情况,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并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促进企业提高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要通过监测、执法等手段,为保险的责任认定工作提供支持。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和指导,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承保理赔程序,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政策研究,并发挥保险中介、法律中介等作用,解决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鉴定、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关键问题,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第三方认定机制,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可操作性,规范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场,有效化解食品安全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
  
  (三)注重总结提升。各地要认真总结提炼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汇总分析有关数据、案例,对保险数据进行测算,根据各方面意见对保险产品和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完善,逐步完善工作机制,扩大投保范围。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做深做细,把好事办好。要继续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不能松”,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不能放”的工作理念,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制度建设,真正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助推器”、保障食品安全的“稳定阀”。
  
  (四)加强宣传引导。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在我省刚刚起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保险产品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深入人心。要通过专题对接、举办论坛、签约仪式、诚信倡议、行业宣言、授发牌证等形式,组织引导投保单位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企业投保情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利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宣传试点进展和典型经验,扩大试点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强化督促落实。各地食安办、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策纳入政府有关食品安全重要性文件,或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已投保单位优先获得行业专项资金和政府扶持政策,激励企业投保。在食品安全重要领域、风险等级较高的行业,要加大工作力度,探索长效机制,积极引导企业主动参保、自觉参保。要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机制,加强督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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