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了《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
《规定》明确,在广东省区域内从事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以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都要被纳入“黑名单”,将通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务网站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规定》对“黑名单”信息发布作出明确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处罚、谁公布”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黑名单”情形的相关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公布期限为2年,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黑名单”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后者将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为进一步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定》还明确了“黑名单”的相关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定》还明确了“黑名单”的相关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