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规范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要求,为督促新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切实履行起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保障食品安全,8月5日,省政府出台《办法》。
出台法规以强化考核
《办法》的具体内容和目的分别是:一为明确地方政府负总责。提出省政府与地级以上市政府,市政府与所辖县(市、区)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二是明确考核内容。确定考核评价内容为地级以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包括监管体制、经费保障、工作部署、履行职责、专项整治、监督抽检、应急管理等12大项。
三是明确考核方式。提出考核评分标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明确考核采取综合评分方式,结合自查自评、平时检查以及年终考核进行综合评分,严格考核的程序、时间安排及结果通报等,规范了年度食品安全考核工作。
四是明确考核结果的运用。明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省食安办向全省通报。如地级以上市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当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将被列为下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督导重点。
根据《办法》要求,以及国家年度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和今年广东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制定年度考核评价方案,从2014年开始,正式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以分数加排名方式体现并在全省通报。
因地制宜制定标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圣明对《办法》解读称,其制定背景一来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需要。《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大食品安全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并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因此,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必要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完善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
二来是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省食安办自2010年开始每年根据国务院食安办《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的要求细化考核项目,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对全年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成效等进行评价,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对推动各市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等方面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我省实施的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存在考核周期、程序不明确,考核结果约束力不够等问题,考核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规范我省食品安全考
核工作,对地方政府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具体到落实《办法》的措施上,吴圣明指出,一是积极组织宣贯《办法》;二是签订目标责任状。在今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省政府已与21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政府签订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各地政府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及目标。三是组织开展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