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要求,在前期培训等工作的基础上,省局于近日下发了《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的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山东省内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职责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市局在完成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后,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决定,省局不再受理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
《通知》要求,各市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规定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规定标准。对通过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要在市局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开,供广告发布者及消费者查询,同时要将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对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